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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3-10-01

第一章 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信息资料的管理,加大宣传力度,更加及时、准确反映基金会各项重大活动、捐赠情况和公益项目的执行情况,提升公信力和透明度,扩大社会影响力,保证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民政部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等办法制定。

第三条 注重宣传推广和信息发布工作的权威性、严肃性和全面性,强化责任意识、服务意识,遵守宣传工作纪律,保证宣传推广和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、公开透明。


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范围

第四条  光华研究院是基金会对外宣传的责任部门,其他各部门参与配合相关工作。

第五条  对外宣传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:

(一)负责基金会官方网站的日常管理、信息审核及发布;

(二)负责新闻媒体、记者的联系和接待工作,负责收集、整理基金会可公开报道的新闻素材和新闻稿件;

(三)负责基金会参与、组织的各种展会和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;

(四)对基金会和与基金会有关的重大事件的音像资料进行摄录、整理、记录;

(五)负责策划、制作一切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宣传的资料,经审批后进行公开发布。

第六条  对外宣传的渠道包括:基金会官方网站、微博、微信、电视、广播、互联网、其他公共媒体、印刷品、宣传品等。


第三章  信息审核与发布流程

第七条  基金会信息审核与发布流程如下:

(一)基金会官方网站、微博、微信是新闻宣传、信息公开、公众交流、在线服务的重要平台,由光华研究院负责各平台的日常管理、维护和信息编辑、审核与发布;

(二)各部门有信息发布需求的,应负责对基础信息进行编辑、修改,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提交光华研究院,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核。信息审核通过后,由光华研究院统一发布。未经前述流程审核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发布。

 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、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。


第四章  新闻管理

第九条  接受新闻采访。

(一)实施归口管理,光华研究院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采访申请,协调基金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,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。采访内容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定后刊发;

(二)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、电话、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基金会及会领导的,应及时转光华研究院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。涉及基金会或基金会领导的内容,必须经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。

(三)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,如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,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。

第十条  基金会新闻宣传答问口径。

(一)为增强新闻发布和接待媒体采访的严谨性、时效性,提高舆论引导能力,须重视新闻宣传答问的内容审定和前期准备工作;

(二)光华研究院根据新闻舆情变化及对外宣传需要,协调各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制作新闻宣传答问口径;

(三)部门制作的新闻宣传答问口径,必须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同意。涉及突发事件、重大敏感问题答问口径需报秘书长审核。

第十一条 基金会新闻发言人主要就本会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媒体吹风会等形式主动推介基金会的重点工作,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,确保公众的知情权。

第十二条 舆情风险管控。

(一)光华研究院明确专人每天通过搜索引擎查看网络舆情,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理负面舆情。定期加强对各类声誉风险因素的识别、监测、分析和评估,积极应对,负责对公众的解疑释惑;视具体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,并提出应对建议;

(二)主动与业务主管部门、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、新闻媒体等进行沟通,及时发现舆情风险,采取果断措施应对;

(三)舆情事件发生后,制定危机预警方案,密切关注事态发展,及时传递和沟通信息。根据舆情发展情况,组织相关部门准备材料,统一对外答问口径,及时对外发布准确信息,正确引导。

(四)对相关媒体反映的基金会正面宣传内容,应及时归纳上报,提炼采用并予以肯定。
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十三条  本制度由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  本制度自 2023年10月起施行。2012年公布实施的《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信息披露与宣传工作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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